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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机构支持汉中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试行)

2021-05-21 18:10  汉中日报

为进一步调动银行业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金融业良性互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在不改变政府性资金等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管理模式,按照银行业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确定政府性资源、财政性资金和融资平台资金的分布结构并优化调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和撬动作用,促进金融资本更多更有质量地投入到地方实体经济,有力有效推动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二、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在汉中市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机构:

(一)商业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汉中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汉中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汉中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汉中审计中心(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汉中审计中心评价时的指标值以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汇总数据为准)。

(二)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分行。

三、评价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采用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汉中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国资委)、市统计局等部门提供的指标为依据进行评价,确保评价指标科学、相关数据可比和过程公开透明。

(二)量质结合原则。以量化考核指标为基础,以质量指标为重点,以贡献指标为突破,切实提高考评绩效。

(三)规范安全原则。激励性存款不是长期固定存款,各银行业机构要确保各类资金存放安全,不得影响相关财政、部门单位正常用款需求和资金调度。在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出现较大问题的银行业机构,将终止其承办各类财政业务的资格,不参与政府性资金存放评价激励考评。对偏离服务实体经济、违反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要求的银行业机构,将视情节轻重减少或暂停资金存放。

四、评价内容和程序

(一)评价指标及分值

1.商业银行机构评价指标及分值

(1)发展指标。分值35分,包括:存贷比25分、当期新增贷款额5分、贷款增速5分。

(2)专项指标。分值25分,包括:普惠小微企业新增贷款余额5分、涉农新增贷款余额5分、制造业新增贷款余额5分、绿色发展新增贷款余额5分、不良贷款率5分。

(3)贡献指标。分值40分,包括:期末重点项目新增贷款余额15分、产业基金项目融资(贷款配置额度和贷款与基金投入比)10分、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和规上国有企业融资10分、新增中长期贷款余额5分。

2.政策性银行评价指标及分值(1)当期新增贷款额30分。(2)贷款增速10分。(3)期末重点项目新增贷款余额30分。

(4)产业基金项目融资15分。

(5)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和规上国有企业融资15分。

3.奖罚分值。对政府重点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机构,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每项次奖励加分2分。对出现下调贷款风险分类或随意抽贷、断贷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每项次扣分2分。

(二)评价办法

采用评分法对银行业机构进行评价,分值采用百分制。先计算单个银行业机构各项指标得分,然后按照权重进行加总评分,得出单个银行业机构的最终得分。具体步骤如下:

1.单个银行业机构单项指标分值=单个银行该指标数额÷全部银行该指标总数额×100分。

2.将单个银行业机构每项指标的分值乘该指标的权重,得出每项指标的权重分值,最后将所有指标的权重分值叠加为该银行业机构的总评分。即:Σ(分项指标的分值*分项指标权重)=单个银行业机构总评分。

3.得分相同的,按银行业机构新增贷款余额大小进行排名。

(三)评价工作职责和程序

1.市金融办负责对所提供评价指标数据进行把关,牵头组织对银行业机构的考核评价,并会同市财政局、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汉中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采取综合评分法,每半年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业机构进行考核评分,将评价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2.市财政局负责评价激励办法的制定、资金存放优化调整等,参与对各驻汉银行业机构的评价工作,会同市委督查办、市金融办,根据考核评分结果提出资金存放具体意见,按程序和要求落实。

3.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汉中银保监分局负责提供银行业机构的贷款投放等相关指标数据,参与对各驻汉银行业机构的评价工作。

4.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能负责对纳入优化调整范围的结存资金,提出资金存放具体意见分别送市委督查办、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

5.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对其账户存量资金,提出资金存放具体意见分别送市委督查办、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审核后,按程序和要求予以优化调整。

6.评价后对上述存量及增量资金进行优化调整时,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及因特殊原因暂无法调整的资金,由市财政局计入分存基数,通过补充资金或到期调回等方式逐步调整到位。

7.市委督查办负责对资金优化调整落实情况的督办,参与对各驻汉银行业机构的评价工作。

(四)评价结果运用

1.政府性资金。将有关行业部门分散存放的政府性资金在符合政策要求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原则上按不低于期末存量资金60%的额度,把资金优先存放于评价得分前6名的商业银行和评价得分第1名的政策性银行,并在账户开设等方面予以倾斜。主要包括:土地收储资金、住宅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棚户区改造资金、工会会费、教育部门收费等。

2.财政性资金。对评价得分前6名的商业银行,财政部门根据当期可用于统筹存放的财政资金规模及用款计划,在新增账户开设、资金存放(按政策规定方式)等方面予以倾斜。

3.融资平台公司资金。市属融资平台公司原则上按不低于期末存量资金60%的额度,把资金优先存放于评价得分前6名的商业银行和评价得分第1名的政策性银行,并在账户开设等方面予以倾斜。

4.项目融资。市内实施的重点项目融资,优先选择评价得分前6名的商业银行和评价得分第1名的政策性银行进行合作。

(五)单设个人争取融资特别贡献奖。在上述对银行机构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同时,对市级银行业机构个人引入本省以外和境外资金作出贡献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奖励,对一次性引入5000万元至3亿元融资资金的(期限不少于1年,利息不高于我市同类贷款平均利率水平,与上述银行业机构新增融资不重复计算,下同),给予个人万分之三的奖励;对一次性引入3亿元以上融资资金的,按一事一议给予个人不低于10万元的奖励。

五、预警机制

为了确保政府性资金的安全及规范管理,市财政局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出现与新出台有关政策规定不相适应,或银行业机构流动性管理、内部控制以及配套服务出现问题时,随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收回财政资金或中止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因中央和我省政策调整、经济财政运行以及预算执行发生较大变化,对评价指标构成、权重和评价方法、程序等产生较大影响时,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修正。

(二)当需要调回定期存款以补充汇集账户预留资金头寸时,银行业机构应予积极配合,如因拖延资金调回影响预算执行等事项的,市财政局有权调回该行所有财政分存资金,直至取消财政资金存放资格。

(三)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取消本年度参加考核评价的资格:数据不实或弄虚作假的;当年发生资金安全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其他明显影响资金存放安全情形的。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每半年实施一次评价。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按照中央要求,金融业“要加大对实体经济、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支持”,重点就是要进一步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大力支持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贯彻好落实好中央这一要求,不仅是促进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欠发达地区实现追赶超越的必需要素。但从汉中实际来看,近年来全市各银行业机构存贷比一直在低位徘徊并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全市银行业贷款占GDP的比重也比较低,加之辖区金融组织体系不够完善、已审批重点项目贷款投放进度偏慢、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等,这些情况表明金融业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持显现“瓶颈”、作用不够充分。为此,市委、市政府提出制定出台相关评价激励措施,促进更多金融资金资源向中小微企业、“三农”、重点项目流动,更大力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我局通过实地调研、座谈研讨、分析测试,牵头制定了《银行业机构支持汉中经济发展评价激励试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调动银行业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金融业良性互动,以有力有效之举补齐短板助推“三市”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支持对象。在汉中市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机构。

(二)明确了具体举措。《激励办法》以量化考核指标为基础,以质量指标为重点,以贡献指标为突破,包括评价原则、评价指标、评价办法、评价职责和程序、评价结果运用和预警机制等,总的看新出台的措施,具有量质兼顾和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统筹三项指标、强化结果运用”。

统筹三项指标:对商业银行机构的评价包括了发展指标、专项指标和贡献指标。一是发展指标,主要考评“存贷比、当期新增贷款额、贷款增速”三项内容;二是专项指标,主要考评“普惠小微企业新增贷款、涉农新增贷款、制造业新增贷款、绿色发展新增贷款、不良贷款率五项内容。三是贡献指标,主要考评期末重点项目新增贷款、产业基金项目融资、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和规上企业融资、新增中长期贷款四项内容。对政策性银行的评价包括五项内容,包括当期新增贷款、贷款增速、期末重点项目新增贷款、产业基金项目融资和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和规上企业融资。

强化结果运用:对于评价得分前6名的商业银行和评价得分第1名的政策性银行,一是政府监管资金、融资平台公司资金期末存量资金60%的额度优先存放;二是按有关规定可用的财政资金予以倾斜;三是市内实施的重点优质项目优先选择。

与此同时,在上述对银行机构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同时,对市银行业机构个人引入本省以外和境外资金(期限不少于1年,利息不高于我市同类贷款平均利率水平,与上述银行业机构新增融资不重复计算)做出贡献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奖励。

(三)明确了工作程序。一是市金融办负责对评价指标把关,牵头组织考核评价,每半年将评价结果报市政府审定。二是市财政局负责办法的制定、资金存放、调整等,参与评价工作。三是市人民银行、汉中银保监分局负责提供相关指标,参与评价工作。四是有关主管部门、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对其账户相关结存资金提出具体意见,按程序和要求审核后予以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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