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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种安慰,但现实生活中却不乏因遗产继承而引起的各类家庭矛盾纠纷,有些人选择用遗嘱来分配财产,一般而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近日,南郑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因涉案代书遗嘱未满足法定条件,导致该遗嘱无效,不能优先于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陈某与其丈夫李某生前生育三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一女李某丁。李某甲、李某乙先后分家生活。原告宫某某系李某丙之妻,生育子女两子女,与陈某夫妻共同居住生活,双方均对房屋进行了修葺。1995年李某病故。1998年,县土地管理局分别向李某丙、陈某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明确了李某丙和陈某的房屋使用权。陈某于2015年6月去世,李某丙于2016年1月去世。李某丁明确表示其自愿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被告李某乙在陈某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葬事宜也由其全部承担,被告李某甲在陈某生前尽了次要赡养义务,李某丙生前尽了赡养义务,原告宫某某自2010年起至2016年1月在西安务工,做为原告的两个子女也在西安上学,三原告在陈某生前未尽赡养义务。2020年初,宫某某在修缮他们与陈某生前共同居住的房屋时,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主张他们为房屋继承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向南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要求对被继承人陈某遗留的房屋依法平均分割。诉讼中,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提出,陈某于2009年3月28日订立有代书遗嘱,将陈某所有的房屋分配给李某甲、李某乙,并提交了代书遗嘱打印件一份,落款日期为2009年3月28日,在陈某姓名处捺有指印,却无签名,遗嘱下方有4名见证人签名,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4日。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该代书遗嘱的效力,陈某所留下的房屋能否由李某甲、李某乙优先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宫某某与丈夫李某丙婚后与被继承人陈某夫妻共同居住生活,共同将房屋拆旧翻新,该房屋在分家前应认定为四人共同共有。后原告家庭和被继承人陈某分家生活,土地管理部门分别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认定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范围,被告提交的被继承人陈某的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且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应当认定该遗嘱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对陈某的遗产进行分割,三原告作为李某丙的法定继承人可继承李某丙生前应分得的遗产份额。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虽提交有陈某遗嘱的打印件以及见证人的当庭陈述,但该遗嘱打印件系被继承人弟弟自行代书打印的文稿,且陈某按指印以及见证人签名时间距离该遗嘱打印时间已过去五年之久,涉案遗嘱在制作过程中,并未有其他见证人与制作人同时在场并予以见证,且五年后另外三名见证人签字时,被继承人陈某生活已无法自理,见证人均陈述该指印系见证人帮忙按上,且无证据证明,代书打印制作的涉案遗嘱系陈某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遗嘱不满足代书遗嘱的生效要件,对被继承人的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王瑛 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