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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郑波 姜晓玲)4月7日,汉台区法院首例对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典型案件公开宣判,对谢某、王某某因触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二个月。这是严厉打击惩处藐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典型案例,必将积极推动“诚信汉中”建设,有力促使全市“切实解决执行难”向更高水平迈进。
经市中院执行局移送、公安汉台分局侦查、汉台区检察院公诉,汉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汉中市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翔房产)与汉中市某工程总公司因债权债务协议纠纷,于2015年5月向汉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8月l7日,经汉中仲裁委员会裁决,由中翔房产向汉中市某工程总公司支付借款及利息、工程款等费用1283万余元。2015年9月18日,汉中市某工程总公司向市中院申请执行。同年1O月9日,市中院向中翔房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中翔房产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汉中市某工程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工程款等费用合计12839464.23元,支付仲裁费19万元,缴纳执行费99925元,并通知其向市中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2016年月1月6日,市中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中翔房产位于宁强县汉源镇王家坪村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羌玉花园小区商品房94套,查封期限为3年,并于当日向宁强县房管局发出协助查封执行通知书。2016年1月19日,市中院向中翔房产送达了该执行裁定书。被告人谢某、王某某作为中翔房产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在明知人民法院查封的商品房不得变卖的情况下,指使公司员工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在2016年将已查封的羌玉花园小区l三套房子出售给王某某、郑某某、屈某某,获售房款54万余元。后谢某、王某某将所得房款挥霍一空。经鉴定,非法出售的三套商品房的价值为人民币552657元。
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王某某、谢某分别向市中院缴纳执行款16万元、2万元。
被告人谢某、王某某明知法院已将其公司开发的小区商品房查封,仍将其中的三套房屋进行变卖,且没有将所得房款作为执行案款交给执行法院,无视法律规定,挑战执行权威,破坏司法公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汉台区法院结合被告人谢某、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照《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依法惩治了犯罪,严厉打击了抗拒执行的行为。
宣判当日,市中院、汉台区法院组织部分群众及履行义务不积极、执行配合不主动的被执行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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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