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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发展高端圆桌会议在创新港举行

2021-07-30 18:05  西安交通大学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的指导和支持下,由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发展高端圆桌会议日前在中国西部科技创新港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广州海事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等纠纷解决实务单位和机构,与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清华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院校的知名专家学者济济一堂,共同探讨“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中国特色、国际水准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制度机制的创新、发展与完善,致力为刚刚开启的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等机制创新提供进一步学术支持与实践探索。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单文华教授与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前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高祥主持会议;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黄进教授作会议总结。

单文华对与会专家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对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的支持与指导表示感谢。他指出,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发展全局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交汇之际,中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制度机制的建设发展面临着重大的机遇与挑战;此次研讨会集中了我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领域的顶级专家学者,是一场十分难得的盛会,一定能够收获最丰硕的思想成果。

黄进作主旨发言。他指出,争端解决机制简单概括起来讲主要指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创新商事争端解决机制需要重点关注如何结合商事争端的解决和预防、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融合发展以及推进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创新等三大问题,以充分有效发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争端解决平台等机制的作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就机制创新问题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大力发展仲裁,以仲裁方式强化效果,从而使纠纷解决更容易执行;二是重视人才尤其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创新,加强高校与实务机构的合作,改革法学教育模式;三是加强区际法律的融合及法治文化的输出,构筑“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乃至区际法律协调基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从争议解决机构的角度发表了意见。他认为,作为仲裁机构,要想满足不同当事人的法律需求,需要做好规则完善和多元服务两个方面。此外,满足来自不同法域的当事人的切实需求,要立足于创新融合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要紧紧围绕当事人需求谋创新,以专业、高效、国际化仲裁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他指出,面对新业态、新形势、新变化,要想将纠纷解决做到位,还需要建立一支国际化、专业化的裁判队伍,同时积极探索仲裁、调解机构与法院之间的协调联动,谋求建立高层次、创新型的争端解决新秩序。

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从深圳特区1983年建设仲裁机构以来的实践经验出发,从三个维度分析了仲裁机构的未来发展问题:一是增强仲裁的国际公信力,改进仲裁机构的治理结构;二是仲裁规则应以市场主体当事人为中心,给当事人最大程度的意思自治;三是加强并完善仲裁支撑体系。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秘书长马屹马屹的发言围绕“一带一路”仲裁业务展开。他指出,国内大部分仲裁机构当前受理的涉及“一带一路”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中国当事人在缔约中占主导地位的案件;另一类是中国公司海外工程的承包案件。总体来看,机构受理的涉及“一带一路”的案件中,中国背景案件是主要因素。在此基础上,仲裁机构如何进行更好的机制创新来满足“一带一路”倡议下沿线国家的商事主体对于商事争端解决的需求是一个亟待深入考虑的问题。

中山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崇向与会专家介绍了关于“一带一路”倡议下构建中国前海自贸区友好仲裁机制的研究,并就如何构建友好仲裁机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高祥教授对黄进教授提到的争端预防做出了回应,他结合自己在法院工作的经历强调了争端预防的重要性。他也结合民法典的起草,建议大家多加强商法的研究,也对制定商法典提出了期待。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张晓君教授结合自身研究,指出了当前“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创新发展中存在的三个瓶颈,即仲裁裁决域外执行、准据法与人才队伍三大问题。他建议推动仲裁体制机制改革,增加公信力与司法合作;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数据库和国别专家库;加强商事争端解决域外法专家和外籍仲裁员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大高校和涉外仲裁等实务部门联合人才培养力度,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法治人才培养领域的合作交流。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国华教授聚焦仲调结合在国际海事争端解决中的功能发挥问题,提出了仲调结合在国际海事争端解决中具有的跨国可执行性、高效灵活性、结果实现性等三点比较优势,并就仲调结合功能的发挥提出了丰富运行模式、坚持意思自治、健全救济机制等三种优化路径。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主任张巍作为此次会议中唯一的调解机构代表发言。她认为,调解作为当前许多国家大力推动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手段,有其内在的道理,但我们对其的研究远远不够。她希望未来能与各个高校研究团队有更多对话、交流的机会,以推进国内调解制度顶层设计与发展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兼副院长姜丽丽对仲裁法可仲裁性问题的规定做了分析解读,认为若要提升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竞争力,最好是借鉴英国法立法例,扩大可仲裁范围,为未来仲裁发展留有空间。她认为,仲裁和调解都具有纠纷预防的功能,关键是要指导当事人在实践中灵活运用。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万强教授指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发展应该考虑两个背景:一是一般背景,即风起云涌的全球性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变革潮流;二是特别背景,即“一带一路”建设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个性需求。如何在这种双重背景下发挥好法律人的作用,需要大家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索。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授王丽华探讨了上合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问题,并希望能够以此为例研究推进“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完善。

广州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倪学伟作为研讨会中唯一的地方法院代表详细介绍了广州海事法院在机制创新方面的一些具体做法,包括试行聘请港澳法律、海事方面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推行对港、澳当事人委托律师的线上认证制度,探索文书送达的可行性创新手段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张文广主要就全球海运与贸易纠纷解决问题做了阐述。他指出,随着中国在航运、贸易、金融等一系列领域话语权的提升,如果我们的仲裁规则足够先进,仲裁员名册足够国际化,涉外纠纷选择中国仲裁机构、适用外国法是可能的。在此背景下,如何回归当事人中心主义,政府在仲裁中心形成过程中应扮演什么角色都是未来需要关注的问题。

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林志炜从实践工作的角度分享了自己的体会。他认为,创新首先应该是理念的创新。他就如何贯彻“一带一路”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商事仲裁的环境,在“一带一路”国家范围之内解决“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与意见。

深圳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李磊明通过介绍蓝海中心法律查明服务所涉及诉讼与仲裁的基本情况,提出“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创新思维,即企业在草拟商业合同的纠纷调解条款时,需要重点关注纠纷解决的三个主要问题,除了考虑主管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并辅助调解方式外,选择管辖地以及可适用的第三国实体法也同等重要,主管、管辖地、实体法适用三者可以相互平衡相互制约,即便由于种种原因管辖无法选择在最合适的地点,也可以用最适合己方的法律进行裁判,以期实现对自身有利的法律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张华发言。她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情况以及下一步打算做的工作。三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战略部署,以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和“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为主要内容,积极推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质化运行;以司法政策、程序规则和管理制度为重要抓手,不断推进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发展;以多元化、信息化、国际化为发展方向,不断提升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影响力。她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法庭管辖制度,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的工作规程,探索吸纳域外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平台,加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统筹谋划,推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新发展、取得新成果。

黄进作总结发言。他指出,此次会议是一个真正高端的圆桌会议,汇集了国内顶尖级的仲裁机构与法院、高校以及调解机构的杰出代表,各位专家之间既有共识也有分歧甚至交锋,是一场非常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取得了圆满的成功。他希望大家都能够从这些研讨中汲取营养,锐意改革创新,为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制度发展完善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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